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1-28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农建发〔2021〕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 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为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评价范围为各盟市、旗县本年度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日常工作调度等。
第四条 各盟市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评并上报。
盟市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评价标准(附件1)对本地区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自评;盟市根据旗县上报的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结合旗县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所属旗县进行综合评价。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本级自评报告及对所属旗县评价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含旗县自评报告)分别报至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
旗县级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评价标准(附件2)对本旗县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自评,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盟市农牧局和财政局,由盟市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综合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依据系统监测数据、定期调度、实地评价等监测监管情况,结合各地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各盟市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对各盟市上报的旗县级综合评价情况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结果得分=基础工作得分+日常工作得分+(建设面积与质量得分+资金投入和支出得分+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得分+建后管护和利用得分)×折算系数+加减分项得分。
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基准数=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总任务/承担任务盟市个数,按1计算;折算系数最高值=盟市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最大任务数,按1.1计算;折算系数最低值=盟市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最小任务数,按0.9计算;实际折算系数按照承担建设任务比例计。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依据各地综合评价结果得分排名前2名和较上一年评价结果相比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盟市作为激励盟市;从每个激励盟市中选择排名靠前的2个旗县、从全区排名3-6名的盟市(如果排名中有激励盟市则顺延)选择排名靠前的1个旗县,共10个旗县作为激励旗县;从各盟市选择排名靠前的2-3个旗县(激励旗县除外)选择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的100个村作为激励村。对综合评价得分相同或排名提升相同的盟市,依次按照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情况等评价指标的得分高低进行二次排序。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拟激励盟市、旗县名单同步在官方信息网站公示5天,接受各方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激励名单按程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激励名单,对激励盟市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在分配下年度建设任务时,对3个激励盟市新增和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予以倾斜扶持。
2、在分配自治区委托业务经费时,计提委托业务经费总数额的5%单独按照激励盟市分配权重相应增加5%,作为奖励性资金。
3、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信息简报、新媒体等,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对激励旗县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对激励旗县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100万元激励奖励资金,激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等方面支出。自治区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奖励旗县个数和激励奖励资金额度。
对激励村给予以下奖励:
对激励村给予5-10万元激励奖励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以及建设质量、管护保险试点等方面支出。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予以激励:
(一)受到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约谈、通报、批评的;
(二)在国家及自治区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产生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的;
(三)自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负责解释。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标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dlyxxgk/202305/t20230509_2308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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